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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检察院制定《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09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众讯息 今年以来,威远县检察院通过进一步深化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采取多种途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取得良好成效。

  2009年,该院积极探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努力实现阳光检察,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今年,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结合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该院决定进一步深化监督机制,先后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了5件拟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邀请5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六条,促进了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组织人民监督员对2009年制定的《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和修改,新制定的《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二条,涉及监督目的、内容、职责、操作程序等,通过修订此规定,使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更加规范,更具有操作性。

  该院深化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做法,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一致赞扬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成效明显。(讯息来源:陈双)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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